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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镇、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本区财政筹融资和政府债务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区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管理、指导本区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制定本区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研究制定本区财政监督制度和政策,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

  (八)负责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依法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

  (十二)负责管理本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和管理本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报名、考试工作;负责本区代理记账审批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参与全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政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并参与本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