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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

  (一)研究编制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跟踪区政府决策涉及的发展规划、计划及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督综合性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措施,参与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四)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推进本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参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五)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本区全社会投资总规模,拟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按权限审批、备案和上报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权限核准和上报外商投资项目。统筹安排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组织拟订并实施区政府投资计划。指导本区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各类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八)负责本区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组织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价格调控政策。拟订本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能源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能源综合平衡,协调解决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节能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订本区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综合协调人口工作。

  (十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十三)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