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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区教育工作的落实措施;组织编制大兴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工作。

  3.制定政策和实施办法,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基础教育工作,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变更、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5.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按照市教委的要求,组织指定本区教育技术装备规划,落实物资设备配置标准;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6.研究拟定本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区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7.管理、指导本区所辖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纪律法制、健康卫生、劳动技术等专项教育;指导协调各类学校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

  8.落实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管理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9.负责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按照市教委和区编办的要求,落实所辖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管全区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

  10.负责制定本区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组织制定学校学生综合成本核算办法;负责统筹管理本区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城乡教育费附加及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区教育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11.规划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内外环境整治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12.管理并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13.统一规划本区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负责本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发布;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

  14.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