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权 > 区政府机构 > 民族宗教办 > 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制订本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

  3、协调推动本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

  4、参与拟订本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区民族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管理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公民土葬;负责变更民族成份等工作。

  6、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7、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