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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三农”工作有关要求并协调实施。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美丽乡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减负和增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发展。

  (四)推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指导特色产业发展;指导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农业品牌培育及宣传;协调指导农业领域金融、农产品流通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信息统计及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工作。

  (五)推动农业行业发展、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及指导农产品生产。

  (六)负责本区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依法管理农业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化相关工作。

  (七)指导本区基本农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八)负责本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动物诊疗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本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动植物疫病防控管理等应急指挥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区农业投资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的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农村金融的指导相关工作。

  (十一)推动本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