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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大兴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区卫生健康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规划大兴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规划、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本区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本区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区政府网站

  (六)负责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完善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本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监测本区出生人口动态,提出发布本区人口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落实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中医、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老龄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参与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参与组织执行在本区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本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三是更加注重加强全行业管理,强化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本区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本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本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