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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责

  (一)贯彻党关于信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上级领导机关及新闻单位交办的来信来访;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提供与信访人突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负责区委、区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督查督办工作,向镇、街道及区属相关单位交办有关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五)负责外地在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工作中本区方面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新时期重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将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跨部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八)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区信访工作。承担对全区信访信息的汇集分析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区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负责征集、处理公民对本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