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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本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

  (三)贯彻执行本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本市公费医疗政策,承担辖区内中央在京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作。落实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落实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本市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负责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落实本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本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落实本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市级医疗救助政策。

  2.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3.与区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