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9-04-01 00:00 打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类管理,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

  (三)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内容。

  1.政府职能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2.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

  3.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5.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购买主体。

  1.各级行政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担负的群团组织;

  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

  (三)承接主体及要求。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3.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承接主体的具体要求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购买程序。

  1.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购买主体)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

  2.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

  3.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

  4.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建立全区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并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5.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