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9]15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8〕1355号)同时废止,居民用气其他价格相关规定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销售价格 | ||
一般生活用气 | 壁挂炉 | 农村煤改气 |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0-350(含) | 0-1500(含) | 0-2500(含) | 2.61 |
第二档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00-3000(含) | 2.83 |
第三档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000以上 | 4.23 |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 | 2.63 |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