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115
  • 发文单位:区水务局
  • 信息名称:(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 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 7月-2022年6月)》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20〕5号
  • 信息有效性:已失效
  • 主题分类:环保气象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5-08
  • 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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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 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 7月-2022年6月)》的通知

       一图读懂: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环境治理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7月—2022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2019〕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现水环境治理由城镇地区向农村地区延伸,由解决集中点源污染向消减面源污染延伸,由黑臭水体治理向小微水体整治延伸,由注重工程建设向更加注重运行管理转变,以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小微水体整治、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进一步补短板、强监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需要,为不断提高大兴区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全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中新城地区达到96%;全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75%以上;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得到有效巩固,污泥产品本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国家和市级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以新增民俗旅游村庄、人口密集村庄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建设84个村庄的村内污水收集骨干管网,其中:2020年完成44个,2021年完成20个,2022年完成20个。结合农村户厕改造,采用收集运输处理等方式解决人口较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相关镇负责,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务局配合)

  加快推进农村治污扫尾工作,完成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大兴区庞各庄镇镇域水环境治理工程、榆垡镇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大兴区采育镇村庄污水处理站工程、大兴区长子营镇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结合实际,对实施村内污水骨干管网的村庄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实现村口截污。(区水务局牵头,青云店镇、庞各庄镇、榆垡镇、采育镇、长子营镇负责)

  (二)开展小微水体整治

  开展道路边沟、农村地区沟渠和坑塘等小微水体普查,建立台账,压实属地责任,明确小微水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养护者整治管护职责。按照污水、垃圾、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农村户厕改造、土地整理、小微湿地建设等工作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小微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现无污水排入、无集中漂浮物、无垃圾渣土、无臭味、无违法建设“五无”目标。(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各镇、各街道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局配合)

  (三)加强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

  坚持“点、线、面”结合,通过源头治理、末端拦截、分散调蓄、就地处理等方式,消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

  1.雨污混接错接治理。重点整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问题,防止倾倒垃圾、污水,改造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900个,其中:2020年改造300个,2021年改造300个,2022年改造300个。(区水务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调蓄设施建设。开展初期雨水、合流制溢流污水调蓄设施规划研究,推进调蓄设施建设(2020年,结合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完成2处初期雨水调蓄设施建设)。逐步建立降雨、排水高峰日和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下污水处理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区水务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配合)

  3.排河口垃圾治理。在排河口试点采取安装垃圾拦截装置等措施,减少垃圾入河。(区水务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各镇、各街道负责)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持续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率、粪污综合利用率。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到2022年,逐步完善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建再生水厂。

  (1)2020年完成新航城(东区)、新航城(西区)再生水厂工程建设。2022年完成天堂河第二再生水厂、西红门第二再生水厂主体工程建设,其中:2020年完成规模预测与外部市政配套规划研究,2021年实现工程开工,2022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区水务局牵头)

  (2)2020年完成安定镇、青云店镇、长子营镇、庞各庄镇再生水厂工程建设。(安定镇、青云店镇、长子营镇、庞各庄镇牵头,区水务局配合)

  2.开展管线建设。新建污水收集管线90公里,其中:2020年完成50公里,2021年完成20公里,2022年完成20公里。新建再生水管线5公里,其中:2020年完成2公里,2021年完成2公里,2022年完成1公里。改造雨污合流管线11公里,其中:2020年完成5公里,2021年完成3公里,2022年完成3公里。(区水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各镇配合)

  推进粪便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开展粪便消纳站、化粪池的污染评价,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排放标准、处理工艺等因素,研究制定粪便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方案。(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监督管理

  1.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严禁施工降水和基坑排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查治理河湖水倒灌问题。对于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加强污泥处置监管,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研究推动污泥产品储存、中转场站建设,逐步增加污泥产品在本区园林绿化工程中的使用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设施改造,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绩效考核付费制度,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单位和运行经费。(区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排水管网运行监管。开展排水管网权属普查,有序推进无主管网的确权工作,建立完善城市排水管网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最长5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的巡查和管理养护,建立居住小区等专用排水管网定期清掏养护工作机制,持续开展雨水管网“清管行动”。优化调整路面清扫方式,坚决杜绝垃圾、渣土、路面清洗污水进入雨水口。(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各镇、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健全排污口管理制度,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以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排查摸清沿岸排污口底数,逐一登记建档,实现区生态环境局与区水务局信息共享。加大整治力度,杜绝污水直排入河(湖)。(各镇、各街道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配合)

  4.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采取相关整治措施。排放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成分以及高盐度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务局配合)

  5.加强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对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减少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湖)量,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各街道配合)

  6.加强水环境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重点查处河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医疗等单位超标排污和偷排污水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防治向雨水管道倾倒污水。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管线巡查、管护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整治单位或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物,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违法行为。(区水务局牵头,各镇、各街道、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支持政策

  (一)投资建设支持政策

  1.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区级再生水厂征地拆迁资金由区级承担,镇级再生水厂征地拆迁资金由镇级承担。对城镇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70%支持,区级固定资产投资按30%配比,征地拆迁资金由区、镇两级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相关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农村地区实行企业建厂、政府建网、市区补贴、考核付费的工作模式,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营。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镇政府承担。对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70%比例给予支持,区级固定资产投资按30%配比。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发布前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市级补贴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运营管理支持政策

  1.区级再生水厂运行费。区级财政承担,污水收集范围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镇级再生水厂运行费。在完成升级改造的前提下,运行费由区、镇两级承担。镇级承担污水处理费,计算方式为北京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当前为1.36元/吨)×实际处理量,后期随政策调整同步调整,区级承担其余费用。各镇全面启动污水厂收集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现应收尽收,并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镇级信息化监控平台。(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运营经费按照《关于加强农村污水处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农〔2020〕370号)要求执行。相关镇按照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对各特许经营主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配合市级单位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收费试点,逐步扩大收费范围(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储备库,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手续,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发挥效益创造条件。

  (二)强化技术指导

  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原则,参照市水务局编制的农村地区污水治理技术指导手册,突出分类指导和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运行维护简便、处理效果稳定并经过充分论证和试点实验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后就地利用。

  (三)严格日常监督

  按照“河长制既是工作机制,也是责任制,要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本方案将作为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深入推进“清河行动”。

  (四)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节水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持续推进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向公众开放,引导公众自觉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爱护水设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