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231
  • 发文单位:区政府办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办发〔2020〕26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年8月14日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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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第6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第45次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委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区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切实履行维护全市安全重大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工作精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赋予大兴区的功能定位。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协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主动对标对表“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加快构建面向京津冀的协同发展示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引领区,首都国际交往新门户,城乡发展深化改革先行区。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三敢一甘”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长离京出访、出差,应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区委报备,并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等各项工作,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打造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发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严格实施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减重、减负、减量发展。

  第十三条 持续改善市场营商环境,正确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和有序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吹哨报到”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下大力气治理“大城市病”,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及安全性、公正性、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长效开展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查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攻坚战和净土持久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决策。区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等文件,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查,严防法律风险;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也应由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或机构进行审查,未设置法制机构或聘用法律顾问的,应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8号)要求,向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并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等身份人员列席,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一般性常规工作由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自身职责和权限作出科学决策。超出自身权限或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决策可采用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形式,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等文件为准;也可按照规定程序以请示、报告或意见等形式进行书面决策,决策事项以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签署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作出决策后,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审计、督查等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责或政府授权,对区政府作出的决策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区、镇(街道)政务公开两级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区政府及各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推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据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重大敏感复杂事项以及涉及区政府或多个部门的公开申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依申请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第二十九条 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十条 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府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集约节约、需求引领、规范高效、互联融合原则,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将政务新媒体建设成为利企便民、服务公众、政民互动渠道的“掌上政府”。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

  第三十二条 坚持政务开放日常态化开展。各级行政机关应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走进行政机关,深入政务流程,体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利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权利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论坛活动。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机制,强化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招投标、国有资产转让、重大投资等领域的审计力度,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充分利用审计手段对经济社会运行进行监督,运用审计成果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积极发挥审计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派出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六)讨论通过依法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需要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区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

  (六)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九)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通报和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隔周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列席范围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武装部领导,区委相关部门领导、区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新闻媒体列席。

  会议所有议题应逐一进行表决,必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结合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于每年年初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题计划,提请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定;按期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并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专项工作。与议题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以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

  第四十七条 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重点研究人口调控,安全生产,拆违控违,环境整治,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控,接诉即办,疏解整治促提升等重点基础性工作,会议一般隔周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为提高会议效率,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加强会前协调,提请上会的一般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重大议题或涉及较多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会议议题,须由主管副区长牵头协调或召开协调会议先期研究、讨论。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并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由主管副区长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上会的议题,须由牵头单位提前3天报至区政府办公室,否则不安排上会;涉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议题,须提前10个工作日交区司法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出具审核意见的视同不成熟议题,不安排上会;涉及群众影响较大、群众利益较多的议题,须提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区委政法委出具备案意见,未出具备案意见的视同不成熟议题,不安排上会;属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及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决定事项,或经有关单位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或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第五十条 会议审批制度。全区性或重要会议活动,由主责部门拟定方案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初审后按程序报相关区领导。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四个明确”的要求,确保落实推进,并及时向区政府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会议请假制度。全区性或重要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由请假人员所在部门提前将书面请假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相关区领导审批;区级领导缺席,应向参加活动的最高职务区领导请假。因参加上级会议活动缺席全区性或重要会议的,须附相关书面通知。

  第五十三条 会议报道。区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凡涉及法律、法规及重要的议题,需提前3天提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要严控规格、严控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符合电视电话会议条件的必须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按照“非必需不参会”的原则,只安排与会议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领导参加,严禁上规模、搞陪会。

  第五十六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场地、经费等,严格按照《大兴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兴财〔2017〕92号)执行。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程序、优化流程,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八条 规范公文报送。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呈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不得多头请示;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港澳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严格按照当天公文当天呈送、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的原则,处理接收的公文,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五十九条 严格实行公文预审和退办制度。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或不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程序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回行文单位。

  第六十条 区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区司法局审核;区政府领导须做到当天公文当天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六十一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应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和报告,须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函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简报要多反映问题,突出实效性、实用性、综合性,严格控制篇幅和发放范围。

  第六十三条 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需积极配合,统一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须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的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理由充分、条目清晰,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

  第十一章 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六十五条 规范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大兴区财政资金追加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研究议定,或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由常务副区长签署明确意见或由常务副区长报区长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上报区政府的资金请示,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原则上应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或由主管副区长提前组织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明确资金使用用途、标准等具体事宜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六十七条 区财政局每月向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报送财政收入(支出)情况表,收入分税种、分收入科目、支出分功能、分类科目报告详细情况。

  第六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土地等大额资产的处置,由区财政局、区政府机关后勤中心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九条 区属企业的新设、改制、重组、合并、分立、重大投资、增资、产权转让、解散、破产等重大监管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七十条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以建为主、同步建设的原则,依照政策规定和特殊情况确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区人防办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坚决杜绝工业用地私下无序转让、炒卖及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行为,针对存量工业用地企业转型升级、存量工业用地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登记、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和存量工业用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等,建立联审机制,形成初步联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十二条 严格督促开发企业切实履行承诺事项和社会责任,实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征绿地等应建尽建、应交尽交,严格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按照市考核区能耗指标要求,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特别是大数据中心等项目,确需引进的,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十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土壤污染调查关口前移和多部门联动约束机制,在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前,各属地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等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提前做好地块污染核实工作,切实履行环境风险管控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与治理修复等主体责任。

  第十二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七十五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主管副区长可视情出席。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在对外接待工作中,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副区长做好接待工作,其他副区长一般不参加接待活动。确需区长参加接待的,须事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区内各单位、各企业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确需出席的,由区委办、区政府办从严统筹安排。

  第十三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七十八条 区长出访,经区委书记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备案;常务副区长出访,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副区长出访,经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上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区属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出访手续经区外事办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副职领导出访手续,经区外事办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并报主管副区长同意。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八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安排,一律不得安排迎送,严禁捎带纪念品;区政府领导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章 督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督查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严谨的原则,将市、区两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领导批办和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十二条 督查方式。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实行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通过节点督查、联合督查、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时序顺利推进。

  第八十三条 督查制度。制定政务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不断提高政务督查的精准度和前瞻性,切实发挥好“第一参谋助手”“大服务员”和“高效督办员”的作用,为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第八十四条 督查结果运用。实行“一通报四挂钩”制度,即将督查绩效考核结果在区政府常务会上进行通报;与市级绩效考核挂钩;与组织部门年度处级班子和干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奖评优、班子调整及干部提拔使用挂钩;与监察部门年度行政问责挂钩;与财政部门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八十五条 督查检查。区政府各部门要随时关注市区两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须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解决,对于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区政府。

  第八十六条 约谈问责。建立督查问责制度,对政府决定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办或不按时限完成的部门,将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和《大兴区委区政府督查工作约谈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学习和调查研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 要坚持学习制度。区政府领导要认真参加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专题会组织好学习。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制定自学计划,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水平;要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八十八条 要大兴调研之风。区政府领导要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研,每人每年基层调研不少于3个月,选定重点课题,每年撰写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八十九条 要讲求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带着问题开展调研,区政府领导要亲自撰写调研日记。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把解决当前群众的实际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十六章 请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区长出差、休假,须事前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须事前向区长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休假返回后,须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外出考察须提交考察报告。

  第九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需至少提前一周填写并报送请假审批表,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区长批准;休假返回后,须向主管副区长、区长汇报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九十二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在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重大资金支出和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向区长汇报,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十三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个人在工作或家庭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向区长汇报。

  第九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请示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原则上报请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再向常务副区长或区长汇报。

  第十七章 领导值班制度

  第九十五条 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要坚持值班制度,并坚持在岗值班,外出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做好安排。值班时遇有突发事件,要随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要及时到现场处置。

  第九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带班、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借调人员独立值班等现象。

  第九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对于突发事件,要于1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详细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要素)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区政府口头报告,并迅速核实情况,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九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大兴区应急系统领导干部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则》(京兴应急委发〔2014〕4号)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在信息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属地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在信息接报后30分钟内及时赶赴现场,并启动现场指挥机制,做好现场管控工作,确保事发地及周边人员安全。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强化专业处置,确保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八章 作风和纪律

  第九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一百条 要改进调研作风。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待用餐,确需用餐的必须在单位内部食堂,用工作餐。

  第一百零一条 要切实转变会风。坚持开短会、小会、少开会,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半小时,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领导一律不陪会;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周一不安排全区性大会。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得超过1次,原则上“区政府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区长一般不参加部门会议。部门会议只通知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主管副区长参加。部门会、专业会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 要切实精简公文。坚持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予发文。国家、北京市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且对相关工作已作出明确具体部署的,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严控升格发文和转发文,属部门职责范围、由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事项,以及调整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提倡“短、实、新”,多写“千字文”,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必须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措施,使各单位不用再细化、再行文,真正做到把功夫放在抓落实上。

  第一百零三条 要简化接待。对外接待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不安排高档酒店。

  第一百零四条 区政府领导的电视新闻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除对参加区内重大活动予以报道外,减少一般性活动的报道。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活动等,原则上不予报道。

  第一百零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机密、工作机密或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一百零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或区长同意。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