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186
  • 发文单位:区政府
  • 信息名称:(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19〕27号
  • 信息有效性:已失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8日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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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兴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8〕31号),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围绕大兴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紧抓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发展机遇,统筹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不断挖掘重点产业吸纳就业潜力,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就业创业工作氛围,促进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领,就业优先。将"稳就业"作为宏观政策重要内容,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整合就业创业优势资源,完善失业风险预警机制,切实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搭建、资源整合方面的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全力保障区域就业形势稳定。

  2.政策促进,产业协同。围绕临空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制定和实施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着力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鼓励企业、个人开展技能提升,充分激发各类经济实体吸纳就业潜能,在"稳就业"基础上逐步扩大就业规模,形成就业与产业协同发展、互为助力的发展格局。

  3.注重普惠,倾斜重点。持续优化就业创业政策服务资源配置,健全普惠制政策服务机制,并向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倾斜。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劳动者公平就业。合理地为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群创造就业创业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企业稳定用工和扩大吸纳就业规模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建立防范规模性失业预警机制和促进企业扩大吸纳就业规模激励机制。继续保持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联动,进一步挖掘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新媒体产业基地内企业吸纳就业能力,重点开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岗位资源,着力打造首都南部引才聚才和扩大就业新高地,分类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乡劳动者进入重点产业就业,促进全区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就业质量持续提升。到2021年,达成帮扶4万人次城乡劳动者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3.5%以下的目标。

  (二)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持续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就业导向、多元培训的职业能力建设机制,深入推进技能培训市场化进程,制定大兴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动员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实体及培训机构,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完善技能培训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围绕产业需求优化培训服务供给,试点推广以就业为导向的项目制培训和本地化培训项目补贴政策。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培训制度,扩大免费培训政策覆盖人群,通过行业组织的技能大赛和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等方式拓展技能人才培养渠道。

  (三)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打造面向创新创业群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依托高校和企业成熟资源,强化创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对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入驻实体多、孵化效果较好和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对重点人群通过自主创业发挥带动就业作用的给予减免场地租金和提供融资服务等政策支持。

  (四)健全多元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机制

  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区级、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体系作用,依托就业服务"暖心行动"打造大兴区就业品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产业集中地区建立实体化就业服务专业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互联网+"建设,配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介绍服务模式,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取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引导机构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制定适度激励政策,促进经营性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形成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机制。

  三、政策支持

  (一)涉航企业吸纳就业奖励

  入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涉航企业和承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服务业务的用人单位,在原有用工基础上利用机场岗位实现大兴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年度新增5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上、200人及以上、300人及以上、400人及以上、500人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该项奖励不可年度重复申请,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年度新增大兴区户籍劳动者情况申请其中一档就业奖励。

  (二)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用人单位首次招用大兴区户籍劳动者且享受市或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可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5000元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岗位补贴的大兴区户籍劳动者,不再享受此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2019年1月1日起,首次招用大兴区农村户籍劳动者、发放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且正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可按招用符合条件人数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中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大兴区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符合享受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不享受此项补贴。已经批准享受《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14〕79号)中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但尚未期满的,剩余补贴期限参照本补贴执行。2018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上述工资、保险条件的,可在一个年度后,剩余期限参照本补贴执行。

  (四)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

  大兴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力等大兴区户籍劳动者,每年可选择参加1次区级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一次免费入职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承担相关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享受区级技能培训补贴。

  (五)职业资格奖励

  大兴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京按规定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3500元、2500元、1500元、800元资金奖励。在大兴区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大兴区户籍在职职工在京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根据获得证书人数,按照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个证书2000元,中级工及以下每人每个证书1000元的标准申请企业奖励。

  (六)本地化培训项目补贴

  持续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开发聚集,提高培训机构培训承载能力。每年动态调整完善大兴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围绕符合大兴区发展需要、市场需求迫切和吸纳就业较多的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发本地化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承担此类培训的培训机构享受区级技能培训补贴。对大兴区内技能培训机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培训能力无法达到市场要求的,可通过评审或招投标方式引进区外技能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

  (七)培训机构评价奖励

  承接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区人力社保部门年度考核中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至30万元资金奖励。

  (八)企业技能人才研修补助

  充分调动辖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鼓励大兴区注册或经营的企业面向职工开展技能研修培训,对经有关部门、专家认定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研修项目,按照每个项目每个参修人员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九)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激励机制,鼓励区内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根据竞赛规模给予举办单位资金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补助为每人次600元标准;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补助为每人次500元标准。每家举办单位每次竞赛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十)首席技师工作室奖励

  每两年开展一次区级首席技师工作室评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创新传承等方面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对评选为大兴区首席技师工作室的,给予首席技师工作室所在单位20万元资金奖励,并对首席技师工作室团队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

  (十一)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9年1月1日起,大兴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带动以上三类人员不少于3人实现就业的,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此项租金补贴与本区其他孵化器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2019年1月1日起,在大兴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或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劳动者和在大兴区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享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且还款积极性高、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申请针对中央和市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剩余部分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十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

  2019年1月1日起,在大兴区注册、经营且具备举办招聘会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大兴区户籍劳动者到本市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每人1000元职业介绍奖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针对同一劳动者不可重复申请奖励。介绍大兴区户籍劳动者到派遣企业就业的,不计入奖励人数。

  (十四)就业创业服务奖励

  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且完成每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镇(街道),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奖励。

  (十五)村级就业工作站考核奖励

  对配备村级就业指导员并积极配合开展就业工作的村级就业工作站,按照镇级考核结果,给予平均每年6000元奖励。

  (十六)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区级补贴

  原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岗位人员给予市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外的待遇不足部分区级补贴。

  四、机制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大兴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大兴区就业形势分析、政策制定、指导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场地、设施、政策等资源支持。

  (二)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企业、各镇(街道)、村(社区),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技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

  (三)保障资金安全

  按照北京市、大兴区资金使用要求,全面落实现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项目资金,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出相应调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3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二)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