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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2016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司法局 日期:2020-01-10 13:22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编制的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兴区司法局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西街17号;邮编:102600。

2016年,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我区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安排部署,逐一进行落实。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顺利地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制

1、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法制科、办公室、政工科、监察科、宣传科、基层科、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律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指导科科长(主任)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并在司法局网站公开《大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2、召开信息公开专题工作会。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局长办公会,通报了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要求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编发《大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此项工作。

3、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组织各科、所信息员参加信息公开专题培训,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规范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按要求发布或更新信息,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全面和准确发布,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确保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做到了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从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至今未发生任何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涉密信息以及危及社会安全信息的错误公开事故。

2016年全年,通过信息公开网分类对司法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步骤、工作总结、工作制度、各项管理职能的办事制度和程序;政务、会议、工作、培训、人事、廉政动态及业务统计数据等进行了录入。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部工作制度,做到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问题,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部门间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确保全局政府信息的同步生成、同步审查、同步编目、同步公开。

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综合目标管理,落实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对各科、所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考核内容,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拓展公开形式,明确公开场所

为最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局除在全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对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更新外,还加强了对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政务公开栏等基层载体的灵活运用,发布有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责、最新法规文件等政府信息;同时坚持网络公开与传统公开方式相结合,立足我局职能作用,采取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的形式,在街道、社区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增强宣传力度。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我局进一步明确了详细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和受理程序。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局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016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78条。其中,法规文件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1.1%;行政职责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2.8%;业务动态类信息171条,占总数的96.1%。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2条。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016年度,本局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答复内容。

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2016年,本局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2016年度,本局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收费及免除费用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们客观清醒地看到,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仍待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载体不够灵活多样,针对各项信息公开受众的不同,载体的针对性不强、未能充分达到公开效果等。

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机制;立足民众需求,创新公开载体,利用微信平台等人民群众易于获得信息的渠道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78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0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2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0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0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0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0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60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12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0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0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0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0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0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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