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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0-01-10 17:00
一、  概述
2012年,区农委认真贯彻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围绕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发布、备案,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全程代办三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止到2012年底,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一)机构机制
自2008年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区农委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部门和联系人,由信息中心、办公室、法制科三科室联合负责、严格把关。规定每个科室指定一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农委信息中心确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开展工作。
(二)管理制度
建立《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府信息清理制度》、《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工作管理办法》等,其中在《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依申请公开的流程、所需材料、时限。
(三)工作部署
由信息公开主管领导亲自牵头,组织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科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同时定期召开信息员会议,重点学习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典型案例,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体会、经验等。
(四)业务培训
2012年7月18日,组织区直农口单位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会,邀请了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科科长郝愿超进行讲解,农委党组副书记钱文主持培训会,参加培训的有区直农口各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相关科室的科长及信息员共100余人,重点学习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典型案例,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体会、经验等。通过培训,使区直农口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更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清楚文件公开的操作性。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委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发布、备案及受理情况
农委政府信息发布采取“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对于一般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于重要信息,由主管主任负责审核。全年共发布信息325条,其中公文类信息166条,机构职能类信息10条,业务动态类信息149条,依申请公开信息129条,均为公文类信息,没有不予公开信息,所有信息均有保密审查单,经科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
(二)公开查阅场所
本着方便广大群众领取查阅的原则,结合农委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农委信息中心、行政办公大厅两处为信息公开的查阅场所,并在查阅场所备有信息公开相关全部应用表格,《农委信息公开指南》等等,数量充足,工作时间随时取用。并提供可上网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以方便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查询及打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累计接待公众咨询查阅300余人次。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要求各科室认真填写农委发文稿纸,在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后,需在系统内填写发文审批单。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由发文科室初步确定,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单位一把手同意方可生成文号,形成红头文件。所有的公文类信息都要经办公室备案,农委公开的其他信息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领导最后审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备案。
本年度,我单位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本委2012年度没有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本委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是加强培训,提高信息员的业务水平。继续组织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相关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员的自身素质,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做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的流程。多措并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合法。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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