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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大兴区国资委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国资委 日期:2020-01-10 15:03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的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11日起至201112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邮编:102600)。

一、概述

2011年,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加强督办检查力度。区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督促检查职能作用,采取跟踪督办、实地督办、专项督办的形式,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没有出现有情不报或逾期不报等情况。

二是落实政务公开责任。根据《条例》要求,实行撰稿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干部考核和奖惩有机结合,确立了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分工制度。

三是抓好政务信息反馈。积极做好政务公开后的工作,认真听取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咨询和提出的问题均给予必要的解答,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都讲清政策、说明原因,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委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 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主动公开数据

201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83条。其中,法规文件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1%;行政职责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1%;业务动态类信息79条,占总数的97%

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1条。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1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2011年度,本委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情况

2011年度,本委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答复内容。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2011年,本委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1年,虽然我们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条例》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务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012年,我们将以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主线,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和相关制度保障,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和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努力实现以信息公开促进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以信息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北京市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3月

大兴区国资委2011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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