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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10年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司法局 日期:2020-01-10 13:19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的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5号;邮编:102600)。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0年起我办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办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 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

2010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7.1%;法规文件类信息4条,占总数的14.3%;业务动态类信息22条,占总数的78.6%

(二)公共查阅场所

本办设立了1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主要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和 文件。查阅场所配备了便民服务设施,制定了服务标准、工作准则等规章制度,方便公众就近查阅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累计接待公众咨询查阅10人次,复印和打印文件110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办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办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办2010年度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本办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由于我办不是审批和执法单位,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很少。今后要加强宣传等改进措施,同时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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