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主办
· 中共大兴区委员会 · 大兴区人大常委会 · 大兴区人民政府 · 政协大兴区委员会
首 页
今日大兴
政务公开
区域经济
旅游天地
便民服务
专题栏目
供求信息
医疗保健 购物场所 宾馆饭店 娱乐场所 交通信息 户籍信息 婚育丧葬 教育天地 百姓家居 生活提示 气象信息
@ 密码
全文检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便民服务» 户籍信息» 户口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8-05

    本市居民死亡,城镇在火化(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转载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 办理时限 (2006-08-05)
· 办理市外迁入 (2006-08-05)
· 办理迁出登记 (2006-08-05)
· 办理出生登记 (2006-08-05)
 
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隐私条约 网站地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主办   大兴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大兴区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区政府办值班电话:89212345 地址:大兴区兴政街15号 邮编:102600
京ICP备0507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