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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四)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8-05

    第五条第一款是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第二款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表现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口计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等。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经费保障。

    本条所指“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主要是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参与人口理论研究、人口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人口发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参与妇女儿童、老龄工作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参与人口流动、城镇化的综合治理;配合做好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性病、艾滋病预防及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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