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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一)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8-05

    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漫长历程。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政府规章),并不断修改完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此次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外,应相应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民事等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开始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总体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反映了我国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履行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承诺,有利于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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