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节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总则中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婚前检查发现的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的规定和对于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的规定以及对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应进行医学检查的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寺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在法律责任章中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施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实行计划生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第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农村群众十分关心,影响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重要问题,各地实践中已普遍把计划生育政策、奖励和避孕节育情况作为公开内容予以张榜公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从法律上规定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使基层的这种做法有了法律依据。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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