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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教委行政许可(共4项)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4-27
     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54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第1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四、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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