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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共8项)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5-1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公墓许可(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两级许可)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第1款第1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区县民政局、区县人民政府两级许可)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村为村民设立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区县民政局)
    法律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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