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有效期1年,一场一证。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经营单位应当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明换发手续。未申请办理换发手续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超出有效期30日后,经公示作废其备案信息,并将作废备案信息移送辖区城管执法部门。
现将2024年10月大兴区作废停车场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停车设施设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请经营单位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明换发手续。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