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京大青限拆公告字﹝2026﹞009号

来源:青云店镇  日期:2026-06-04 17:18 打印 【字体:

  经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回城东南侧,存在建筑面积约为1029.64平方米的一层砖制房屋(建筑物方位如附图所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上述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建设人、施工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本日起七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公告,可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公告期为十日。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城乡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 耿超 王文华

  电 话: 010-80281489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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