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交叉融合新业态发展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支持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全产业链的应用项目。支持数字健康未来趋势性项目,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包括创新研发数字加速、临床试验智能管理、生产工艺数字转型等。支持“互联网+医疗”,覆盖线上咨询、远程医疗、线上药房、互联网医院、临床信息采集数字化的应用等项目。支持医工交叉结合项目,包括AI辅助影像识别与诊断、精准微创手术机器人、可吸收溶解生物材料、3D打印与仿生、再生、创生组织修复的生物医用材料等。
以上在大兴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择优评审,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除房产、土地外)的50%给予支持,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支持国内外资质认证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国内外资质认证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直接注册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仅限医疗器械三类),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资格认证和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支持。对取得GLP认证项目给予200万元支持;对取得GCP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予以额外50万元支持;每家单位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支持鼓励创新药械应用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鼓励创新药械应用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积极协助推动大兴区企业生产符合准入条件的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重大仿制药进入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目录。
2.积极协助推动大兴区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重大仿制药进入医保目录。
3.鼓励大兴区属医疗机构采购已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创新产品。
4.鼓励大兴区属医疗机构采购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支持创新研发试验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创新研发试验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对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2.对二类化学药、二类生物制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中药,按照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80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建设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发展,对提供药物筛选、药物合成、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实验动物服务、新药临床研究注册申报服务、上市后临床研究服务、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医药知识产权交易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2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三年。
2.支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相关机构协同合作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建设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平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除房产、土地外)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和销售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对大兴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大兴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最高支持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大兴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3.鼓励生物医药销售平台型企业承担创新产品的销售,对销售结算在大兴区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强化金融投资支撑
[区科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强化金融投资支撑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主要投入医药健康产业领域。专项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参股。专项基金优先引进和扶持生物医药创新项目研发,生物医药初创型企业及高成长企业和重点项目。
2.鼓励社会资本等参与投资,对投资大兴区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项目且拟落户大兴区计划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可择优提供不超过基金规模30%比例的引导基金支持。
3.对上年度贷款或融资租赁项目300万元(含)以上的医药企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2号)、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兴科发[2021]28号)
四、办理方式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五、办理时间
每年6月份前,具体时间以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六、咨询电话
010-69252567,010-69267062(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八、办理材料
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征集通知为准。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区国资委]
一、惠企政策措施名称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二、惠企措施具体内容
本方案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 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承租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 2022 年 6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实际承租天数/365 天)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可采取免收、退还等方式减免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其他方式实施。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房屋,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
三、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承租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五、办理时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工作日可办理。
六、咨询电话
(一)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联系电话:010-81296246 (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办公电话
1.大兴区供销合作社:010-69242468
2.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010-69255560
3.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010-60205870
4.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010-81217829
5.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10-69261917
6.兴创投资有限公司:010-81290117
7.大兴物业集团有限公司:010-61213637、010-61213638
8.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010-61259302、010-61258420
9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10-61296660
(二)责任部门: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010-69262522
(三)责任部门:区机关事务中心 (行政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010-81297919
(以上工作电话办理时间内有效,工作日9:00至11:30,13:00至18:00)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材料
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