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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食药监局 日期:2020-01-11 16:16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概述
2014年,我局在市局办公室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拓宽公开渠道,紧紧围绕自身工作职能,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方便群众获取所需政府信息,全方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4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作为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我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咨询电话,受理和解答群众的咨询,指导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了方便公众现场查询,主动向大兴区档案馆、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本局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扩大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
2014年本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34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39件,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0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88 %;法规文件类信息1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32 %;行政职责类信息1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23%;业务动态类信息109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6.56%。
(二)公开形式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设置于清城服务中心行政受理大厅,设置了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并放置纸质材料于行政受理大厅,方便公众索取。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我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4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其中当面申请数2件,申请比例为22.22%,信函形式申请数7件,申请比例为77.77%。
(二)答复情况
9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申请信息不明确数”1件,占总数的11.11%;
“非本机关掌握数”3件,占总数的33.33%;
“非政府信息数”1件,占总数的11.11%。
                                                     四、人员和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共2人。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14年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费用。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1起。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开领域的拓展和相关制度机制的及时更新完善还有差距。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中心工作,努力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积累转换到成果,着重从以下方面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二是进一步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探索在法规指导性、公告性文件和案件查处类信息的公开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实、做细、做精。三是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积极推进公开栏、政务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四是完善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加强信息发布的法制和保密审查力度,确保能够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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