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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统计局 日期:2020-01-11 14:13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编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42号;邮编:102600)。  

一、概述

2009年,本局队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汪锡锟局长任组长、李德强队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苗保东副局长兼任,成员涉及本局队各相关部门。

2009年,本局队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年来的经验,结合区政府和北京市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完善了《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这八项制度实施后,更加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为本局队更好地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定期召开相关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学习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公布。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本局队对各类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分类,对于符合主动公开的常规信息做到“四随时”,即随时生成,随时审查,随时编目,随时公开。

按照统计数据信息发布计划,及时准确发布数据信息,不拖延不怠慢,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其他主动公开信息保证及时公布。定期打印、更新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供大家查询。

为加强对本局队制发的各类文件的保密管理和审查,2009年修改完善了《发文稿纸》内容。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审批选项,保证每一份文件都经部门初审、主管领导审定的流程,切实落实保密责任。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 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1. 政府网站

大兴统计信息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以下栏目: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设置、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其他。2法规文件,包括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3、规划计划。4、行政职责,包括行政执法职权、服务、其他。5、业务动态,包括部门动态、结果公示。其中,部门动态包括工作动态、人事动态、统计调查等。在公开原则上,本局队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的总体要求。在公开形式上,本局队采用网站、公开查询场所、驻厅窗口等形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2009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6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占总数的1%;法规文件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3%;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1%;行政职责类信息0条,占总数的0%;业务动态类信息178条,占总数的96%

2.政府公报

向大兴区社会各界发放2009年度统计公报。

3、报刊

通过大兴报向社会各界发布2009年部分统计资料

4、其他

(二)公共查阅场所

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共设立2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一是局队机关一楼大厅设有政务信息公开电脑触摸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展柜,放有《政府统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本。二是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展柜,也放有《政府统计信息公开指南》查阅场所配备了便民服务设施,制定了服务标准、工作准则等规章制度,方便公众就近查阅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累计接待公众咨询查阅500多人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局队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2009年度,本局队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情况

2009年度,本局队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答复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全市各行政机关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本局队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09年,本局队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性。尽管我们在政府统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某些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拿不准、不确定的情况。我们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加强学习宣传,使机关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增强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规定,落实责任,更好地开展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各界做好服务。

 

 

                             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调查队

                            二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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