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编制的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行政服务中心1511;邮编:102600)。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本局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和公共查阅点。截至2015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本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次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本局有效推行《大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大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清理办法(试行)》、《大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度,继续规范政府信息属性的确定方法、信息公开的流程及保密审查程序等工作,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通过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提高了对不同类型政府信息的处理能力,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015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13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7条,占总数的6%;业务动态类信息106条,占总数的94%。
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5条。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2条;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3条。
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06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局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5年度共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同上年相比,增加5件。其中,当面申请4件,占总数的57.14%,同上年相比,增加4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1件,占总数的14.29%,同上年相比,增加1件;以信函形式申请2件,占总数的28.57%,与上年持平。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申请行政职责类信息占100%。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7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的3件,占总数的42.86%。
“不予公开”的1件,占总数的14.29%。
“非本机关掌握”的2件,占总数的28.57%。
“已主动公开”的1件,占总数的14.29%。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本局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各种政府信息的分类需要进一步明确。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各科室对信息公开重大意义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工作程序也在不断理顺,但是有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分类掌握不够准确,集中表现在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上区分不够明确,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对政策的理解还不够深入。
二是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尽管依据《条例》制定了本局的各项制度,但是制度的实际操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磨合、不断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2016年,本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通过多种方式加深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具体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三是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围绕社会关注热点,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结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继续做好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2015年度)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3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3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0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0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7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4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2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7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7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7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1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无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