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中查看。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208;邮编:102600)。
一、概述
2016年,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和市人保局的中心工作,以“公开、透明、规范、廉洁、高效”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最基本要求,健全机制,拓宽渠道,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全局整体工作提高。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局长吴山良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局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中心具体办理。各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整体规划、软硬件环境建设和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特点,以及暴露出的问题,我局制定了《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以及一系列管理流程,该办法的出台有效的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并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化,做到谁公开、谁负责,加强了责任倒查机制、保密审查机制落到实处,并做到了每一条对外公开信息都留痕,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三)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按照《条例》明确的公开重点,全面公开了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等内容。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政策、办事流程、最新动态”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1、内部监督:由纪检监察科牵头,由办公室组织协调,法制科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2、群众监督: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以及首问责任岗监督投诉电话,对受理的因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的投诉,及时查实,及时处理,并建立台帐;对群众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制定出整改措施。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我局官网和大兴信息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 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综合大厅查阅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机和led大屏幕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主动公开数据
2016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91条。其中,法规文件类信息18条,占总数的19.7%;规划计划类信息4条,占总数的4.3%;行政职责类信息0条,占总数的0%;业务动态类信息69条,占总数的75.8%。
我局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87条。其中已民生类信息为主,主要包括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社会保险法规文件、社保信息,与人事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公务员面试招考、国家级和市级专业技能考试等领域。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4条。
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68条;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34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局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6年度共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同上年相比增加2件。其中,网络申请1件,信函申请2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申请法规文件类信息占50%,申请行政职责类信息占50%。
(二)答复情况
全年共收到三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我局《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流程答复申请人。
四、复议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本局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1件。已办结1件,办结率为100%。已办结的复议申请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细则和政策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三是对依申请公开申请范围的界定和信息公开的范围把握有待进一步探索;四是主动公开中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公开数量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阶段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一是充实和拓宽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与渠道。了解和掌握群众普遍关注的人力社保信息动态,不断调整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二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区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强化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机关;三是扎实推进互动交流。多借鉴学习先进部门经验,提高网上信息办理质量、快速受理、及时反馈,提高回复率和及时性,增加群众满意度。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
附件1: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 2016 年度) | ||||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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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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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1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8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 |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4 |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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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4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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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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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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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2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1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1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1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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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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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60 | ||
单位负责人:马堃 审核人: 马堃 填报人:吕超男 | ||||
填报日期:2017.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