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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09年大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财政局 日期:2020-01-11 15:29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编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大兴区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1511室;邮编:102600)。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我局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4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和公共查阅点。截至2009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次在全局科长会上专题研究部署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我局有效推行《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清理办法(试行)》、《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度,继续规范政府信息属性的确定方法、信息公开的流程及保密审查程序等工作,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局领导介绍和各部门职责、预决算报告和各项财政政策等。2009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1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法规文件类信息3条,占总数的9.68%;行政职责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3.23%;业务动态类信息27条,占总数的87.1%。

2、宣传资料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我们印制了《信息公开指南》,介绍我局的基本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方式等等。为方便公众索取材料,我们将信息公开资料索取架分别放置于每个楼层的电梯口,在方便百姓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作用。

(二)公共查阅场所本局共设立1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申请受理点,设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查阅场所制定了服务标准、工作准则等规章制度,方便公众就近查阅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目前没有公众前来咨询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局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度未发生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需进一步提高。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各科室对信息公开重大意义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有些同志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主要表现为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不强,存在“公开会招致麻烦”的错误认识,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尽管我们依据《条例》制定了我局的各项制度,但是制度的实际操作依然存在不合理、不严谨的问题,工作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自2008年至今我们上传了500多条信息,印制了大量的《信息公开指南》,但我局至今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说明群众对我们了解还不够,有问题也不知道如何申请查询,使我们失去了宣传、公开财政工作的机会。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2010年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整合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丰富信息公开服务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财政工作,获知所需信息。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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