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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点击量: 来源: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0-01-10 16:44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委员会编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委员会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38号;邮编:102600)。

一、概述
自2008年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区农委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并实现了由信息中心、办公室、法制科三科室联合负责、严格把关的工作体系。由主管领导亲自牵头,组织农委政府信息公开负责科室的领导及联系人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建立了《农委政府信息清理制度》、《农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农委信息公开制度》、《农委信息公开指南》等制度。在业务开展方面做到了农委每个科室都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员,农委信息中心明确两名联系人负责协调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组织信息员学习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组织了多次系统培训,并做到在日常工作中即时沟通。
2009年年初,区农委请来区政府办信息公开科、区法制办及区保密局的专家为农委全体工作人员就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原则、依申请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及开展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讲解培训。通过培训,使农委全体人员进一步了解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内容及程序,为日后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提高其他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帮助。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大兴区农委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农委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农委政府信息发布采取“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对于一般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于重要信息,由主管主任负责审核;对于公文,各科室需认真填写农委发文稿纸,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领取文号。所有信息需由信息公开主管领导最后审批后才可发布,并由信息中心负责备案。
2009年,农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86条,其中公文类信息7条,机构职能类信息6条,业务动态类信息73条。
(二)公共查阅场所
由农委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及负责科室负责人共同商讨结合农委实际情况确定了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方便广大群众领取查阅,确定了农委信息中心、行政办公大厅两处查阅场所,在查阅场所备有信息公开相关全部应用表格,保证《农委信息公开指南》的数量充足,并提供可上网电脑、打印机方便进行查询及表格打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大兴区农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大兴区农委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2009年大兴区农委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大兴区农委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存在不足:一是信息定性难,对于多数信息,主要是公文类信息偏向于定性为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类信息数量少,二在信息统计方面,存在信息种类繁多、统计工作量大的问题。
下一步,首先我们更该了农委公文文号申请表,方便在申请文号的同时就对文件性质加以掌握,其次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准确地给农委工作信息定性,增加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方面的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委员会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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