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兴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大兴区政府网站(https://www.bjdx.gov.cn/) ;
2.《大兴区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区、镇(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jdx.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政府公报网页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并提供下载、打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还可关注“这里是大兴”微信公众号,通过手机及时获取政府公报。本网站同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在线查阅途径,方便市民社会单位查阅。);
3.政务新媒体:“这里是大兴”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兴”客户端、“北京大兴”政务微博、“大兴融媒”抖音号、“北京大兴”快手号、“北京大兴”今日头条、“北京大兴官方发布”北京号;
4.其他形式,包括《大兴报》、大兴人民广播电台FM986、大兴电视台、各区级和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电子屏、村(社区)公示栏等;
5.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清城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清城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开放时间:9:00—11:3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区档案馆: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8号,开放时间:9:00—17:30(法定假日除外);区图书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11号(大兴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9:00—17: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工作时间:9:0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296193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市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清城查阅中心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邮政编码:1026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邮件提交
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将申请表(见附件)中各要素填写完备后,通过qzfgkglk@bjdx.gov.cn提交我们。
4.网络平台提交
请登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网页申请”的栏目提交申请。(注:此申请途径仅为区政府受理申请方式)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大兴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答复期限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大兴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296193
互联网联系方式:qzfgkglk@bjdx.gov.cn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通过当面、邮寄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先行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条款作出的答复,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当面、邮寄或“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