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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疫合格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承担保障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研究拟订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承担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法对本区注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地现场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实行登记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定本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负责对本区建筑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六、承担指导规范本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村镇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参与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承担本区建筑节能和建材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建筑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承担本区房地产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区房地产开发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新设立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审批;指导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转让、房屋租赁市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九、承担本区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负责房屋档案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协调有关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十、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类重大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业主及参建各方的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本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

      (三)贯彻执行本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本市公费医疗政策,承担辖区内中央在京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作。落实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落实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本市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负责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落实本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本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区医保局负责组织落实本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市级医疗救助政策。

      2.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3.与区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1.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和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2.负责区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3.研究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承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4.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安排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区政府公务接待及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

      6.负责联系人大、政协相关工作,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

      7.负责区政府外事工作的管理。

      8.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9.负责搜集、编辑、整理《大兴信息》《大事记》刊物和市信息上报、接收工作。

      10.负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有关工作。

      11.负责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友好城市、对口支援单位的日常联系以及友好城市、对口支援单位和其它外省市到我区考察交流的接待服务工作。

      12.办理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镇、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本区财政筹融资和政府债务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区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管理、指导本区的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制定本区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研究制定本区财政监督制度和政策,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

      (八)负责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依法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本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

      (十二)负责管理本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和管理本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报名、考试工作;负责本区代理记账审批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参与全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政府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并参与本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区委社会工委)是区委派出机构,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委社会工委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为正处级。

      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建设、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区委社会工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本区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重要政策和方案,为区委宏观决策服务。

      (三)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区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

      (四)拟订本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领域社会动员体制机制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研究推进本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协调指导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开展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七)协调指导本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和机制。

      (八)负责对全区社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区城乡社区建设,拟订本区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区城乡社会救助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镇街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区医保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组织实施。

  •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区教育工作的落实措施;组织编制大兴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工作。

      3.制定政策和实施办法,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基础教育工作,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变更、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5.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按照市教委的要求,组织指定本区教育技术装备规划,落实物资设备配置标准;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6.研究拟定本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区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7.管理、指导本区所辖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纪律法制、健康卫生、劳动技术等专项教育;指导协调各类学校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

      8.落实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管理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9.负责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按照市教委和区编办的要求,落实所辖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管全区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

      10.负责制定本区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组织制定学校学生综合成本核算办法;负责统筹管理本区教育基建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城乡教育费附加及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区教育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11.规划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内外环境整治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12.管理并协调指导本区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13.统一规划本区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负责本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发布;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

      14.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一)研究编制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跟踪区政府决策涉及的发展规划、计划及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督综合性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措施,参与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四)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推进本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参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五)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本区全社会投资总规模,拟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按权限审批、备案和上报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权限核准和上报外商投资项目。统筹安排本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组织拟订并实施区政府投资计划。指导本区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各类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八)负责本区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组织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价格调控政策。拟订本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能源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能源综合平衡,协调解决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节能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订本区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综合协调人口工作。

      (十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十三)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区关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道路建设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和检查评价;承担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大兴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行政许可工作。

      (四)承担本区市容市貌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区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区煤炭、电力、燃气、供热、电源点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本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六)负责在全市能源运行统筹工作下,抓好我区能源运行工作,协调解决能源运行相关问题。

      (七)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区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责任;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推进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主管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九)承担本区城乡路网建设、养护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城市道路临时占掘路行政审批职责。

      (十)负责大兴新城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位、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大兴新城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承担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燃气、供热、电力、电源点、煤炭、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本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大兴新城防汛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承担本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本区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的平稳运行。负责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的落实。落实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等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负责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负责本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管理,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 区司法局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区委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办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区政府重大合同审查工作。承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区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承办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区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由市政府审理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本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拟订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本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企业提交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利税情况由系统自动判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 当你在浏览大兴区政府网站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站中有错误可以通过点击网站底部的“政府网站找错”图标,在进入的页面填写具体的错误内容。

  • 大兴区政府网站在便民服务(http://www.bjdx.gov.cn/bjsdxqrmzf/zwxx/bmfw11/index.html)栏目开设了“大兴区预约疫苗接种”栏目,点击可以进行预约操作。

  • 第一种方式:在区政府网站首页直接点击“便民咨询服务电话”

    (网址:http://www.bjdx.gov.cn/bjsdxqrmzf/zmhd/bmzxfwdh/index.html),即可查看相关信息。

    第二种方式:在区政府网站首页头部导航区,点击“政务公开”下的“机构职权”,在机构职权页内找到目标部门机构单位,点击目标部门机构单位的名称后,在相应页面的“基本信息”处即可看到咨询电话。
  •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组合贷。

  •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校学生给予资助,实行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代偿标准为每人每年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在国家学费资助政策外,北京入伍大学生还享受其他经济补助,包括:
    ①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额度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②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各级各类毕业生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入伍区县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额度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③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或支付包含列兵及上等兵津贴、退役金等经济补助;
    ④从北京市入伍的,由政府部门为其父母购买为期2年的医疗补充保险和综合意外险。

  • 有的。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中,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享受大病倾斜政策,大病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上不封顶。

  • 答:十年
  • 支持对象指的企业为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示范区范围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是指2019年度企业每月平均人数1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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