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区通报一批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11.1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11-15 10:18 打印 【字体:

  1、北京昌盛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塔斯穆食府伊兰拉面),你(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

  2、北京好晋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面馆),你(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

  3、北京李永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域春),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口味高粱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4、北京那年花开餐饮有限公司(铁锅炖),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混合水果口味高粱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5、北京君若春风餐饮有限公司(杨国福),你(单位)存在卫生死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6、北京鹏程辉煌餐饮服务中心(牛排牛尾),你(单位)存在卫生死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7、北京魏善庄瑞阁饭庄(麻辣烫、板面),你(单位)食材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8、北京老马德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盛意斋),你(单位)食品制作间内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9、北京美鲑鱼荷婷记餐饮有限公司(荷婷记美蛙鱼),你(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给予立案。

  10、北京兴伦餐饮服务中心(碟鱼头小串),你(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给予立案。

  11、北京陈记惠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陈记老馅饺子),你(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给予立案。

  12、 北京尚品方元餐饮有限公司(他大舅地锅菜),你(单位)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给予立案。

  13、北京兴业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宗山西刀削面),你(单位)兰州拉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4、北京李春祥自行车修理中心(便民早点小吃),你(单位)未按规定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

  15、***(王勇)(山西刀削面家常菜),你(单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16、北京明硕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三顺缘八大碗),你(单位)存在经营场所后厨卫生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给予警告。

  17、北京和福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老北京烧饼),你(单位)不具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8、北京家旭盛达餐饮有限公司(家旭盛达),你(单位)发现当事人存在加工区域食品摆放杂乱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9、北京鑫汤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鑫汤庄),你(单位)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原料未隔墙离地存放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20、北京常兴南商贸中心(香辣鸡煲),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使用对人体不安全、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21、北京稻蔬佳香餐饮有限公司(稻蔬佳香),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使用对人体不安全、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22、北京隆玲瑞霞商贸中心(家乡味麻辣香锅烤鱼),你(单位)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23、北京鸿恩人家餐饮服务中心(孔三锅特色菜),你(单位)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予以警告。

  24、 北京家里饭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家里饭香),你(单位)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260克的“阿品”牌梅菜扣肉5盒;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

  25、北京绿思维农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绿思维),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

  26、北京萍岩兴餐饮服务中心(萍岩兴),你(单位)违反了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予以警告。

  27、北京市东方阳阳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二分公司(阳阳中国饭),你(单位)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

  28、北京泉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粥拌鲜),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

  29、北京美实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楠火锅),你(单位)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