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3〕177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3-06-16 17:38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继续履职至完成换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所作《批复》。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所作《批复》,主要理由是:

  1.2022年5月20日,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届满。2022年6月9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继续履职至完成换届的申请函》(以下简称《申请函》),同年6月10日,被申请人违法作出《批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依据上述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没有批复小区业主委员会延期履责的法定权限。

  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成立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职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批复》。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所作《批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申请人不应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是由居住在小区内的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批复》系被申请人针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政指导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批复》并非针对申请人做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未达到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总户数过半数的条件,亦不应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系依法依规对业委会选举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助。被申请人在收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申请后,于2022年1月20日指定某小区居委会书记担任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组长。因案涉新冠疫情防控,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延期,筹备组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相关情况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向全体业主公示。在旧宫镇社区建设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已于2023年3月份开始推进,于2023年3月27日再次指定换届小组组长,并已逐步开展换届工作。

  3.被申请人所作《批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突发事件应对期间,针对案涉小区和新冠疫情实际情况,为落实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案涉小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对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继续履职至换届完成的申请予以批复同意。

  4.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答复人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一直存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九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备案的,......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针对《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所作《批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或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0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申请的批复》,指定社区主任为换届选举筹备组组长。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指定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组组长的公告》,告知案涉小区业主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组组长。2022年1月2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小组组长身份发布《关于招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小组业主成员的公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小组业主成员初步确认规则》,后因疫情防控,招募工作延期。2022年4月14日,作出《通知》,内容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前期招募人员符合条件不足4人人选,现继续招募。

  2022年5月20日,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届满。2022年6月9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申请函》,内容为:因配合北京市疫情管控小区延期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为避免出现工作中断情况,申请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职指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之日。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同意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述申请。

  上述事实有《关于招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小组业主成员的公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小组业主成员初步确认规则》、《申请函》、《批复》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及日常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批复》系为应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选举产生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情形所进行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据此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单个业主或者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部分业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作为单个业主亦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