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3〕182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3-06-16 17:39 打印 【字体: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不服《处理意见》,主要理由是:

  礼贤镇某院落是我们出钱盖的,有村委会的盖房协议,有乡政府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有户口,并是户主。

  被申请人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复议事项并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首先申请人所述院落属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起步区(东片区)搬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范围内,由各搬迁村经民主表决同意,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城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自愿搬迁腾退项目。被申请人并非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反映事项也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意见》是被申请人经向新航城公司核实相关事实后,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性答复,并非履行行政职权行为,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并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该项目系新航城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自愿腾退项目,针对补偿安置事项,申请人应向新航城公司反映,其相关权利应向新航城公司或该院落确定的被搬迁人提起相应民事诉讼进行主张。该项目并非行政征收项目,系由各搬迁村经民主表决同意,新航城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自愿搬迁腾退项目,被搬迁人与新航城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因此关于被安置人员认定、被搬迁人是否重复享受搬迁利益等事宜,申请人应向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新航城公司进行反映,被申请人并非本项目实施主体,也不具有相应行政职权,无权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实质处理。另申请人关于被腾退院落的相关利益,应该与新航城公司或确权小组确认的案涉院落的被搬迁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提起相应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关行政职权,无权干涉。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7日,申请人来信向被申请人反映: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院落,院落户主为王某。申请人举报张某违法强硬把其二儿子张某塞进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柏树庄村柏旺巷某号院,认为张某已经享受过一次榆垡镇大兴机场建设项目拆迁,所以认为张某不再符合礼贤镇机场拆迁项目被安置人员的条件。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王某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礼城拆迁〔2023〕003号《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于2023年3月15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4)大民初字第1110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张某与王某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证明无效。(2015)大民初字第6965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院落归原告张某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院落归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共同所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依法分类事项批办单;

  《关于王某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

  2.礼城拆迁〔2023〕003号《告知书》

  3.送达回证;

  4.(2014)大民初字第1110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2015)大民初字第6965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仅是对调查核实事项进行的说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