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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京兴市监处罚(202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