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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责令其限期履职。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