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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第11150319108739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