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京兴政复字〔2023〕190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3-05-23 17:55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