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智能问答 繁體
手机版 无障碍 长者专区
站内搜索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