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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15001859587940),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