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018
  • 发文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 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农组办发〔2020〕10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年8月12日
  •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8日

展开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 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 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此页无正文)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统称“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效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政府、集体、民主监管体系,建立职责清晰、主体明确、运行规范、监督到位的监管机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与使用监管,严防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资金运营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高效利用,增强农村集体发展活力,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水平。

  二、监管方式

  按照“村级提议、镇级把关、区级联审”原则,实行“村资区管”。成立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议事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组织架构及工作规则见附件1),为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并在其领导下统筹开展区级联审工作。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管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区经管站、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等区直部门主管领导及各镇主管领导担任,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

  三、监管范围

  村级集体房屋租赁(含续租)、转让、自主经营、对外合作、抵押担保等处置事项,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处置事项(含自主开发经营),5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投资事项(不含委贷理财),实行区级联审(具体流程见附件2)。入股到镇土地联营公司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农村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征收收入管理使用及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事项按原有区级制度执行。镇级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纳入区级联审范围,具体事项由镇政府向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

  四、联审流程

  (一)村级提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类型、规模及权属构成、用地情况、处置类型、年限及金额、拟合作方资格资质要求或拟合作方资格资质、资产运营方案等,向村党组织提出。村党组织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资产处置事项,开展市场调研,广泛听取股东(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意见,召开村“两委”会议共同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初步方案,上报镇党委、政府。

  (二)镇级把关

  镇党委、政府要对村级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程序履行及拟合作方资格资质要求(或资格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具体程序由各镇结合实际确定。镇政府将审核把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报至区经管站(报审程序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会前区级审核

  区经管站对各镇政府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梳理议事内容,报请区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区级联审会议时间、事项和参会范围,下发会议通知,安排相关会务。

  (四)区级联审

  区级联审会议召开时,由提交联审事项的镇政府汇报本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类型、规模及权属构成、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用地情况、处置类型、年限及金额、拟合作方资格资质要求(已有拟合作方的,介绍拟合作方资格资质情况)、资产运营方案等。区直参会单位就方案进行询问、研究,提出审议意见,经区级参会单位全部同意后,审议事项方为通过。

  (五)民主决议及公开

  经区级联审通过的村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需按照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区民政局、区经管站等四单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要求,履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民主公开程序后,方可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后续工作。要定期向党员、村民(股东)代表通报资产处置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把实施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布,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需要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村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应经区级联审通过及民主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五、工作要求

  (一)明晰农村集体资产底数

  各镇政府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清产核资及资产清查工作,厘清农村集体资产底数、权属和使用变化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用好北京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各镇和区经管站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各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评估、债权债务、资产处置、审计监督、民主管理、风险防范、纠纷调处等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各村健全村级制度。区经管站要完善区级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镇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各镇政府要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和账务管理,规范记账标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公开,密切监测村级债务动态和年度收支动态,严控新增债务和超预算支出,切实解决收不抵支、资不抵债问题。区经管站要进一步加强对镇、村的指导,不断提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更新,对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自查自纠。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要从规范合同文本、完善联预审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强化台账管理、加强收益管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合同管理。开展定期清查,各镇每年对农村集体合同开展一轮清查,区经管站每年开展一次区级复核。严格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对所有农村集体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并录入到北京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区经管站电子备案,确保每份合同可追溯。

  (五)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各镇政府要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定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区经管站编制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镇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开展区级审计。各级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各镇政府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资源库,完善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各镇结合实际确定农村产权交易标的额标准,达到标准的农村集体资产要进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为我区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七)强化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民主决策、民主公开机制,推行“四议一审两公开”“事前咨商”“三务公开”等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程化、全链条民主监督。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民主决策、民主公开制度执行到位。

  (八)加强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切实承担起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分工明确、运转高效、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区经管站要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提升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九)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和落实,严防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成员、集体与经营者利益,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政策要求实施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区级监管,开展区级检查,并向区工作小组报告检查情况。

  附件: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区级联审其他事项

  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区级联审其他事项

  一、报审材料要求

  1.合作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已经选择意向合作方的,同时提交意向合作方的资质材料、意向协议书等。涉及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担保协议草本。

  2.自主经营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经营内容、投资模式、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内容)、项目主体证明材料等。

  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应包括事项基本情况、处置意见及原因说明等),加盖镇政府公章,连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其他申报材料,报至区经管站,提请区级联审。

  二、几种特殊情形报审程序规定

  1.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持股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由占股比例最多或实际控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党组织提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自营资产,首次需制定项目整体运营方案(运营模式、业态要求、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按程序提议,经镇级审核把关后,由镇政府依程序提请区级联审。后续于每年年初的季度例会上,向区工作小组报备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并对本年度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3.农村集体资产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租赁,用于办公及公共服务使用的,履行提议程序,经镇级审核把关后,由镇政府报区经管站审核备案,不需报请区级联审。

  4.因国家、市、区重点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等,需要临时占用集体土地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由镇政府报区经管站备案,不需报请区级联审。

  5.未达到区级联审标准及以上未覆盖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镇结合实际进行监管。

  6.财政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按照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其中达到区级联审标准的,要在资产处置前,履行区级联审程序。

  三、进度跟踪

  经区级联审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区级联审要求及民主决议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提议,履行区级联审程序。

  各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及区级联审要求,对区级联审通过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监管,建立进度动态跟踪机制,每季度向区工作小组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季度例会召开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季报表》(表1、表2)报送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擅自变更合作方或项目用途的,或区级联审通过后一年内未正常实施的,各镇政府应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工作小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