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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农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21〕19号)要求,提高我区对口帮扶工作执行精准性,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实施内容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大兴区;在对口帮扶地区需投资建设种植、养殖基地或农业园区;申报企业需通过各类帮扶措施带动当地群众20户(含)以上并建立长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投资合作项目;政策措施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在帮扶地区开展农业产业合作项目建设投资过程中,应按要求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向帮扶地区政府提出帮扶工作协助证明需求,由当地政府对企业在当地实施项目情况、带动当地群众增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企业向大兴区行业管理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申报相关情况材料,由大兴区行业管理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出具推荐函及相关附属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核及认可。
(四)申报企业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向行业验收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由行业验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申报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聘请的第三方审核评估单位提交对口帮扶地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大兴区行业管理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出具的推荐函及相关附属证明材料、行业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报补贴相关证明资料。
(六)区农业农村局聘请的第三方审核评估单位对申报企业帮扶情况和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同步进行现场审核和满意度调查,出具审核评估报告。
(七)完成行业验收和审核评估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将验收结论及补贴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大兴区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八)申报企业收到补贴资金10日内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申报本政策补贴的企业,均需提供完整企业基础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申报项目情况报告。
(二)项目材料:1.帮扶地区政府出具的项目带动当地群众增收的证明,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内容要包含已脱贫群众具体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每户的帮扶方式和增收数据等内容,证明基建设施无违建等不合规情况)。2.大兴区行业管理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出具的推荐函,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内容要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项目帮扶成效数据、拟申请补贴种类及金额等内容,并由推荐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3.在对口帮扶地区的土地租赁合同。4.基建类合同,包括厂房建设(改造)施工合同、建设生产设置购置及安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出入库单。5.人员务工工资发放清单及银行凭证(支付方式要求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白条等其他方式支付)。6.实施过程影像资料。7.生产资料采购合同。8.行业部门验收材料。
以上所有涉及资金支出内容,均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及相关正规票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区农业农村局聘请的第三方审核评估单位要求提供)。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最晚应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至第三方审核评估单位,过期视为放弃申报本年度补贴。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经大兴区行业管理单位或所在镇政府(街道)推荐、行业验收、第三方审核评估任何环节审核出现问题的,将不予认定,并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报要求
(一)对符合本政策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根据企业申报意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企业原则上要在对口帮扶地区建立长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投资合作项目,确保项目帮扶的效益和延续性。
(三)帮扶补贴资金,列入区级年度预算,要求专款专用,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落实,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对已取得资金支持的,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指标解释
已脱贫群众:指帮扶地区已脱贫摘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该项补贴中涉及的“前期基础投资”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土地”指在帮扶地区租赁的符合用地性质的合法地块;“厂房”指在当地投资建设农业产业项目新建或改造的用于该农业产业项目生产经营相关房屋及配套用房,含各类农业设施;“设备”指建设农业产业项目购置各种与生产管理相关设备设施;“人员”指用于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及生产管理过程中雇佣当地劳动力所产生的务工等人员投入;“生产资料”指农业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基建资料和建成后生产管理过程中已发生的生产经营资料(其中,生产经营资料在提供正规票据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标准认定测算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