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3-000223
  • 发文单位:区人防办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国动办发〔2023〕10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8日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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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9次大兴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规范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使用收费管理,有效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结合大兴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原则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照规定保证人防工程具备与使用用途相适应使用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使用、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使用人防工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维护、管理措施,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条 收费原则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本办法向大兴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需要,使用收费坚持以下原则:对于用于公益性事业的人防工程免收人防工程使用费;对用于服务性经营的人防工程适当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对用于营利性经营的人防工程参照市场价格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照使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以下收费标准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居民提供停车泊位的,以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分类:每月每平方米3元以上(含3元)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物业费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元以下(不含3元)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7元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其他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泊位的参照居民停车泊位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利用人防工程做为物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企业办公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性办公、仓储、文体活动等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

  (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性商业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

  (五)利用人防工程口部管理用房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

  (六)除上述规定外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大兴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人防工程所在地同类场所使用市场标准,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四条 公益利用 利用人防工程从事以下活动场所的,免收人防工程使用费。

  (一)无偿为社区和居民提供服务场所的;

  (二)政府部门及社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宣教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公益场所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办公所在地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所的;

  (四)为本小区居民设置的文体活动场所及自行车停放场所的;

  (五)向社会开放,解决居民停车需求,无偿提供停车服务的。

  第五条 费用减免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人防工程使用人需书面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六条 合约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约,明确使用人防工程责任和义务、使用期限、使用费缴纳方式、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费用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费执行区级财政部门规定,按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大兴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