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240
  • 发文单位:区民政局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民发〔2023〕12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7月17日
  • 发布日期: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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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京民养老发〔2022〕69号,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2023年7月17日

  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京民养老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确实不具备做饭能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的就餐便利性、多样性。加强考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鼓励因地制宜选择供餐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养老助餐服务网络。

  第三条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大兴区的三类老年人:一是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二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

  第二章 服务补贴

  第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及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运营补贴。

  第五条 就餐补贴 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居住在大兴区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的,每人每天可享受5元的午餐或晚餐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优惠额度不可提现,不可转让,不可叠加,当日未使用的,次日自动作废。

  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就餐补贴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区负责统筹解决。

  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不享受本补贴。

  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

  第六条 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的发放。

  本区养老助餐点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助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午餐或晚餐运营补贴。

  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

  运营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

  区民政局根据本区养老助餐服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七条 各镇街应按照建立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充分发挥镇街养老服务联合体作用,整合辖区各类服务资源,综合考虑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养老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统筹谋划养老助餐点规划布局,确保老年人在15分钟之内获得养老助餐服务。

  第八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助餐模式: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老年配餐中心服务场所及社区场所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单位食堂专区(窗)助餐模式:鼓励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模式:引入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或依托“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集中配送单位服务模式: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多种形式助餐服务:农村等偏远地区可结合地域状况,发展多种形式的助餐服务。利用农村超市、餐饮企业等开展助餐。各属地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解决有助餐服务需求老年人的助餐问题,同时加强对助餐工作的监督反馈。

  各养老助餐点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养老助餐配餐点管理规范》(附件)。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探索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依托养老助餐点形成全链条、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为老年人居家用餐提供丰富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第九条 最大限度降低制餐成本。各街道(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餐集中制餐单位中,发展一个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通过相对集中的制餐供餐,降低制餐成本,保证餐品质量;供餐能力较强的,可以多个镇街共享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

  第四章 服务获取

  第十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采用线上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小程序应用终端或电话、获取订餐、预约送餐等服务。

  采用线下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托各类养老助餐点获取现场就餐、订餐、取餐、预约送餐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发挥养老服务“总服务台”作用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精准对接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助餐需求,应提供订餐管理、代下单、预订和上门送餐服务。

  第十二条 各养老助餐点应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帮助老年人刷卡消费;协助老年人及代理人在首次订餐前将老年人账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绑定,以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认证。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养老助餐形象标识、统一管理平台”的原则实施。

  统一运营管理:各类养老助餐点与属地街道(镇)签订运营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

  统一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应按规定悬挂、使用或印制全区统一的形象标识。

  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登记、台账管理,命名为“期颐食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点”。

  统一管理平台:各类养老助餐点经营许可、服务信息、服务数据等信息,依托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管理,做到服务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实现服务统计、补贴结算、商户管理等信息化。

  第十四条 集中配送单位及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实行台账管理,需向属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养老助餐点信息采集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经营主体与属地街道(镇)签订的助餐服务协议;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养老助餐点法人或负责人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需要提前30日按申请备案渠道申请变更、暂停或退出,属地街道(镇)要及时做好服务衔接工作。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助餐服务是一项兼具公益性和市场性的系统工程,区政府把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作,每半年统筹调度一次养老助餐工作,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依托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养老助餐服务的统筹指导,适时召开会议,破解制约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区财政局要加强养老助餐的资金支持工作。区商务局要加快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引导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专业监管等工作。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依托12345市民热线做好养老助餐服务投诉接转、需求分析及满意度调查等,作为考评重要依据。

  (二)各街道(镇)要认真履行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镇街养老服务联合体作用,整合社会资源,统筹规划设置养老助餐点,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引导专业机构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指导组织养老助餐服务,负责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管,处理12345热线投诉处理等工作。探索建立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相适应、可持续的助餐服务模式和机制,同时兼顾街道(镇)社区(村)其他有类似助餐需求群体的服务组织。

  (三)区民政局和街道(镇)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多元化宣传方式及渠道,加大养老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将活动和政策精准宣传到每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广大老年人,切实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促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第七章 监管落实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建立本区养老助餐点名册,主动公布养老助餐点地址及各街道(镇)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各镇街应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将养老助餐服务纳入街道(镇)养老服务绩效考核。结合市级考评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围绕工作机制、服务量、便利性、多样性、满意度等维度,对各街道(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每半年开展一次,纳入区级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统筹将养老助餐服务信息纳入养老助餐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作为就餐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来源,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助餐服务开展日常监测,对消费数据、送餐员信息、送餐路线等进行校验,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所在街道(镇)并责令督促整改。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养老助餐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助餐服务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存在虚假编报信息套取补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北京市养老助餐配餐点管理规范.doc

       附件2.养老助餐点形象标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