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243
  • 发文单位:区民政局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民发〔2023〕16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8日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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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各镇、街道:

  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大兴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

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是指在大兴区建设并运营,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城区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简称“农村驿站”)。

  城区驿站与农村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范围作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政府为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第六条 驿站运营扶持包含运营补贴(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一)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驿站实际签约服务人数少于30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服务人数给予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二)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定基本养老服务协议书,约定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内容。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镇街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细则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区域,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驿站的全托照料。

  日间托养: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日间托养时长不少于6小时。

  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农村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第十二条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大兴区内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 驿站需要向属地镇街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的申请。

  属地镇街对将驿站运营扶持申请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驿站申请享受运营扶持政策,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无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八条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

  第二十条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由属地镇街初审,经区民政局复核后发放。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依据经镇街确认的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驿站的运营补贴,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财政局按规定时限将驿站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和镇街对驿站实施分级管理和监督。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

  (一)驿站的规划建设扶持指导;

  (二)驿站的备案管理;

  (三)驿站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四)驿站的服务标准宣贯;

  (五)驿站的补贴审核和监督管理;

  (六)驿站的行业安全监管。

  镇街主要负责:

  (一)驿站的规划建设;

  (二)驿站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服务商遴选,责任片区划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认领及动态增减等;

  (三)驿站的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驿站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等;

  (四)驿站的日常运营、服务监管,定期检查;

  (五)驿站的属地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属地镇街要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责任片区新增服务对象应由镇街在平台中予以确认。

  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及属地镇街要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服务数据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六条 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驿站要主动接受区民政局及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拆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运营扶持补贴一年的获取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认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驿站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如遇市级相关政策调整,及时优化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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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1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doc

       附件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承诺书(范本).doc

       附件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清单.doc

       附件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责任清单.doc

       附件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基本养老服务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