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1-000121
  • 发文单位:区发改委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21〕17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投资审批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年8月5日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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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图读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21年7月17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概算进行投资建设,促进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格控制超概算行为,加强项目超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的使用中央、市政府、区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条 项目批复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深入充分开展论证工作,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完善细化建设内容。杜绝因考虑不够全面、工作深度不足、功能设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外围市政配套不足等造成的概算增加。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随意增加配套设施等造成概算增加。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保证项目完整性和建设标准,严禁报大建小、甩项落项、变更建设内容等减少项目完整性,严禁变更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降低建设标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申报决算,因特殊原因无法申报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申报决算。

  第三章 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开展项目概算核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概算执行等情况。对于发现超概算的,一律暂停施工,在完成项目概算调整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履行概算管理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概算。

  第四章 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概算控制监督职责,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二条 对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的,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经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严禁边超概算、边施工现象存在。不得以交付期限紧、周期短、任务繁重等理由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调整概算的仅限于以下情况:

  1.对于确属因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实施造成项目概算需要增加的,须经市、区相关部门出具针对具体项目的明确意见,作为办理概算调整的依据。

  2.对于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标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项目单位、行业部门应当在立项前详细列明拟实施内容,针对内容、数量、资金等变化情况逐项列明与规定标准的差别,形成项目建设标准清单,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作为办理概算调整的依据。

  3.对于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申请概算调整。对于因工程滞后、拆迁缓慢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超概算的,不予办理概算调整,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

  4.经区政府批准确定调整概算的。

  第十五条 按照“谁决策、谁变更”,“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级决策机制等要求,分级决策概算调整。

  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申请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批准。

  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申请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批准。

  总投资超过1亿元(含)的项目,或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但申请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含)以上的,由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决策批准概算调整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核定概算调整具体金额,项目单位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预备费优先用于解决概算调整,预备费不再由项目单位决策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因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单位依托合同约定向有关单开展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对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批准超概算的,由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意见要求,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大兴区关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现实的暂行办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概算管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针对项目制定具体概算控制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全区之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