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机制,改进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主席令第8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下列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1.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下的。
2.一次火灾重伤50人以下的。
3.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4.其他在全区有重大影响,并经国家部委、北京市或大兴区主要领导批办、督办的。
除上述四项火灾事故以外的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自行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及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任务为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找火灾风险、火灾防控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时,总结火灾教训,提出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灾防范措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指派专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参加。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参加,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列席调查组的有关会议。
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特殊情况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其他区领导担任。区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调查组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调查组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延伸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职责,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完成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第七条 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火灾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查清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
2.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问题和行为。
3.调查火灾事故中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5.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6.有关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7.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8.火灾事故现场示意图。
9.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内容需要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条 参加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内容和建议。
7.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国家、北京市、大兴区和调查组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签字并报送区政府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统一归档保存。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统一对外发布,或由区政府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发布。调查组成员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纪委区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结案后,有关行业部门及属地应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积极推动火灾防范工作,并于调查结案6个月内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落实整改建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在辖区、行业领域、单位内部进行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通报,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