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008
  • 发文单位:观音寺街道
  • 信息名称:(失效)观音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提升拥军优属待遇的暂行规定
  • 发文序号:兴观街发〔2020〕31号
  • 信息有效性:已失效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7-09
  • 发布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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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观音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提升拥军优属待遇的暂行规定

  解读《观音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提升拥军优属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我街道征兵工作。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优待发放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内,并通过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现役军人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内,未在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义务兵、士官、学员、干部等现役军人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军人的优抚待遇,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军人优抚待遇所需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街道各职能部门应当为军人优抚待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政策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义务兵奖励性资金发放标准:

  (一)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内,并通过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义务兵,按照《北京市义务兵优优待发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服役期间执行年度优待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对经体检、政审入伍后的义务兵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00元。

  第七条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奖励与处罚:

  (一)办事处对在服役期间立功、授奖人员给予奖励:

  每荣立一次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

  每荣立一次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

  每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荣获优秀士兵或嘉奖的每荣获一项奖励2000元。

  当年多次立功受奖的,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奖励一次,凭立功受奖喜报或证书到街道武装部给予兑现。

  (二)街道每年召开一次现役军人家长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现役军人的生活、工作情况。

  (三)现役军人因个人思想问题或违反军纪及相关法律法规被部队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

  第三章 拥军优属

  第八条 辖区军、烈属每年“八一” 、春节,在大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慰问金标准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1000元慰问金。

  第九条 对现役军人、军烈属,因病、自然灾害造成等造成家庭贫困的,经核实后,街道和居委会酌情予以适当帮扶。

  第十条 “八一”、春节对驻辖区部队和军民共建单位进行慰问。

  第四章 复退安置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自复退(服现役12年以下)后,在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街道武装部备案报到,对在部队入党、立功、授奖的复退军人,街道辖区企、事业单位岗位需要招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街道职能部门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复退军人的渠道,街道结合本辖区及本人实际情况,对当年复退军人(服现役12年以下)给予一次性推荐工作岗位的机会。复退军人应征入伍时为在校生(全日制)的,复退后继续完成学业,待取得毕业证后,享受当年度复退军人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9月1日以前入伍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观音寺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9日